问题 | 两起财产所有权纠纷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
释义 | 教育储蓄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王丽(化名)和孙文(化名)于1994年9月结婚,并在2年后生下了可爱的女儿。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逐渐发现双方的性格、脾气不和,夫妻之间经常因为琐事争吵,互不相让,甚至大打出手。 去年9月的一天,两人又为小事发生争吵,孙文将王丽右手小指与鼻骨打伤。“他一次又一次打我,为了这个家我一忍再忍,可让我无法忍受的是,离婚时他竟提出分割教育储蓄,连孩子的钱也不放过1王丽伤心地说。 原来,从女儿读四年级起,王丽便以孩子名义开立了教育储蓄,夫妻俩定期为女儿存一些钱。截至目前,存有2万元。孙文提出:“教育储蓄是我俩一起攒的,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1王丽反驳说:“这笔钱存在女儿名下,是女儿今后上学用的,不能分割!而且存款3年后才到期,现在取不出来1 为此两人闹上法庭,要求法院作个公断。4月4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婚姻存续期间父母为孩子存的教育储蓄属于对子女的赠与,不应再按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今年14岁的苗苗(化名)正读初二,其父母长年在内地打工,是爷爷将他抚养成人。老人对苗苗寄予很高的期望,希望他能好好学习,考上名牌大学。2年前,经人推荐,爷爷在银行为苗苗办了一份教育储蓄,每月都往里面存钱,共攒了2万元。 由于从小备受宠爱,苗苗生性好动,顽皮捣蛋,最近又迷上了网络游戏,学习成绩直线下降,这让爷爷十分生气。前段时间,苗苗为筹网费,竟然与同学一起盗窃,这个消息对老人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他伤心地来到乌市新市区法院,要求撤销对苗苗的教育储蓄赠与。 3月23日,法院驳回了老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的,赠与人才可撤销赠与。法院认为,苗苗没有做出严重侵害爷爷的行为,而且孩子还小,谈及赡不赡养老人为时过早,因此爷爷不能随意撤销对孙子的赠与。 教育储蓄所有权归孩子 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树兵说,教育储蓄从法律上理解是一种赠与行为,随着赠与标的物存进银行,所有权已经转移归孩子所有。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部分家长认为,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接不接受赠与都不具法律效力,因此赠与行为无效。针对这种理解,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法律系主任陈彤认为,按照《民法通则》中概括表意原则推理,受赠人是纯获利行为,即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行为也是有效的,因此赠与合同不仅成立,而且有效,父母只能以监护人的身份对该存款进行管理。[page] 张树兵提醒广大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用品,通过创作获得报酬、奖励物品以及通过接受赠与、遗赠和继承等方式获得的财产,其所有权应属于未成年子女。当父母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与父母财产区分开来,不能将其作为父母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他最后建议,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首先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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