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终止的效力如何 |
释义 | 一、保险合同终止的效力如何 保险合同终止的效力是: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律效力消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保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障的,应当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什么情况下常见保险合同无效 法律网提醒您,常见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如下: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如与不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签定的保险合同,与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签定的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保险合同当事人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下签定的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5.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6.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7.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三、未生效保险合同是否可要求退费 未生效保险合同可要求退费,如果在保险犹豫期内,是可以全额退的。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并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果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已经在保险公司进行了免费的体检,则要扣除相应的体检费;对于投资连结类产品,若在犹豫期内,因独立账户资产价值发生变化,则保险公司只能扣减投保人资产价值减少的部分以及变现资产的费用,而不得扣减销售保单所发生的佣金和管理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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