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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现抵押权的诉讼是确认之诉还是给付之诉
释义
    《担保法》规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抵押权的实现达不成协议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物权法》195条并没有否定通过诉讼途径(普通程序)实现抵押权,只是规定对债权债务本身和抵押权是否有效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可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然而《民诉法》在特别程序里并没有设置拍卖、变卖抵押物的非诉程序,不知法院是依什么程序具体操作的)。所以实现抵押权的诉讼仍然大量存在。这种诉讼是给付之诉还是确认之诉?诉讼请求写什么?是请求法院确认抵押权合法有效后以此作为执行依据再申请执行(以拍卖变、卖方式为申请执行人实现抵押权这是一般意义上的执行吗?
    还是直接在起诉状里写“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物后清偿被告所欠原告借款20万元”,裁判后不经债权人申请直接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我想这应该不可能吧,这等于起诉时同时申请执行。或者在诉讼请求里写“判令被告拍卖抵押物后支付原告借款20万元”?如果这样,抵押物由债务人自行支配处置,对债权人来说风险太大。或者在诉讼请求里写“请求允许原告委托拍卖人对抵押物实行拍卖”?如果这样,这是什么类型的诉,不论不类,而且债权人拒不交出相关产权证又很麻烦,在操作过程过容易损害债务人利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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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4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