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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职业病观察期间,员工起诉公司支付工资
释义

[导语]:
    

如果员工被确定为疑似职业病,公司是否应支付其观察期内的工资和医疗费用?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决定,公司应当支付职工工资和医疗费用
    

公司应当支付观察期内被认定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费用吗?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判决刘先生于2010年1月15日在海沧市一家石材公司任职,由该公司支付职工工资和医疗费用,从事气动钻孔等工作。2010年3月25日,刘先生感觉身体不适,离开了公司。该院于2010年3月29日出具了“尘肺一期”初步诊断,2011年6月14日,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诊断结论是刘先生是职业病观察对象,建议他改行粉尘作业,一年后复查,由于刘先生辞职后公司不愿支付工资和医疗费,双方发生纠纷。劳动仲裁裁决和一、二审宣判后,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刘先生2010年3月26日至2011年6月14日期间的相应工资,并支付其医疗费用
    但仍未结束。2012年6月25日,刘先生再次到厦门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复查。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二次颁发《职业病诊断证书》。诊断结论为刘先生仍为职业病观察对象,建议一年后复查
    2012年7月24日,刘先生再次向海沧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1年6月15日至6月14日的工资,2012年,后因双方不接受劳动仲裁裁决,分别起诉海沧法院,刘先生认为应享受职业病待遇,疑似职业病患者的劳动关系应延长至观察期届满。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疑似职业病期间公司应继续支付其工资
    

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只持续到2011年6月14日,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刘先生于2011年6月15日后无理由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经审理,法院判决海沧某石材公司自6月15日起支付刘先生医疗费372元,工资25800余元,2011年至2012年6月14日
    尘肺病在观察期内能否享受到职业病的治疗,是一种潜伏期较长的疾病,而在观察期内能否享受到职业病治疗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观察期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对于职业病,该法仅对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的诊断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的诊断;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款规定:“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原卫生部颁布的《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0-2009),“最长观察期可以是5年,即:,尘肺病经5年观察仍不能确诊的,对接触粉尘的工人给予保健,“观察对象的影像特征疑似尘肺病,本例只有动态观察才能确诊,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足以判断刘先生为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因此,雇主应向刘先生支付医疗观察期间的工资和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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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6: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