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疾病。据此,《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患职业病”,是指工伤保险条例所涵盖的用人单位全体职工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疾病。因此,大多数患职业病的劳动者都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只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患职业病,才能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也就是说,劳动者按照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但所属单位不在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职工不能按照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即“按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所属单位应当支付费用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还规定:“本单位职工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备案的单位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应当对伤残、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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