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注意留置权和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与其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这里,由于留置权仅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的权利,那么对于第三人来说,这个留置权是无谓的,因为其表征之于第三人来说仅是留置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所以当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就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而质权既可以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质物(或者权利,下略)的占有,也可以是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质物的占有。如果出现了一个第四人占有了该质物,同上理,质权的表征之于该第四人只是质权人对该质物的占有,那么当质物被这个第四人占有时,质权人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如果这个该质物是被原来的第三人占有了呢?在第三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的是质权,就应该依照质权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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