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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传统民法上的永佃权
释义
    1?传统民法上的永佃权及其最新发展?
    所谓永佃权,是指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牧畜的权利。永佃权具有如下特征:(1)永佃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2)永佃权是以耕作或牧畜为目的的物权;(3)永佃权系支付佃租而成立的物权;(4)永佃权是永久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394~39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目前,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其物权编修正草案已决定删除永佃权。其理由大致为:永佃权系以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牧畜之权,此将造成土地所有权与使用的永久分离。对土地所有权人而言,土地为最重要的资产,所有人愿将已有的土地设定永佃权,永久供他人使用,应属少见。对使用人而言,由于农业生产在现今社会中的经济效益较低,亦少有人愿以永久耕作或牧畜为目的、于他人土地设定永佃权。从经济分析的观点看,永佃权在现代社会不具资源使用的效率。?
    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物权编修正草案中,以农用权替代了永佃权。所谓农用权,是指支付地租,以农作、种植竹木、养殖或畜牧为目的,在他人土地上为使用、收益之权。农用权的设定,系属有偿,以支付地租为必要。农用权的取得,可分为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及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农用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61~7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永佃权?
    有学者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永佃权十分相似,但是,两者是不同的制度,存在以下不同:(1)两者建立的基础不同。永佃权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之上,是耕作者与地主之间的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承包人一般是土地所属组织的成员。(2)两者性质不同。永佃权是地主利用土地获取收益的一种法律形式,具有一定的剥削性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土地所有者利用土地获取收益,而是通过承包人更好地发挥土地的效用。即使土地承包人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但该费用仍属于集体所有。(3)两者期限不同。永佃权是一种无期限限制的物权,永佃权人可以永久使用他人土地。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存在。故此,此学者认为,永佃权的某些内容可以为承包经营权制度所借鉴,也可以直接纳入到承包经营权制度之中,但不必废除承包经营权的概念而采用永佃权的概念。(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373~374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45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page]
    有学者则指出,我国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创设新型永佃权制度:(1)从概念上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改革开放初期的历史局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耕种普遍失败之后,采用的一种经营形式,其特点是以家庭为经营单位,进行小规模经营,不具有现代大农业的特点。如果只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来概括我国农村土地耕作制度,长期发展下去,必然使大农业的发展受到限制。使用永佃权这一各国土地租佃耕作的统一概念,不仅使其概念明确,还能使其适应我国农业的健康发展。(2)从永佃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来看,具有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为新型永佃权的基本条件。永佃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两者虽有差异,但在基本方面相同,因此,应当采用准确的、统一的永佃权概念,而舍弃不准确、又具有一定局限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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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8: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