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对《关于确定直管国有房屋土地使用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实施日期】1993/09/30【颁布单位】 建房管字[1993]32号 【失效日期】 湖北省建设厅: 接你厅“关于明确直管国有房屋土地使用权问题的请示”(鄂建[1993]243号 ),现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在当前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的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新形势下,有必要重申我国房地产管理一贯坚持和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应当一致,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 解放以来,我国对待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一贯原则是,不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地上建筑;地上建筑所有权转移时,连同所使用的房基地一并转移;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受国家法律保护。多年来,我国司法、规划和房地产管理机关都是按照这一原则,处理有关房地产权属问题的。 对国家基本法律中关于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规定和法律保护,部门规章无权否定和变更。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是直管国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产权代表人。 由各地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国有房屋,其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管理与经营。根据上述两个原则, 1?直管国有房屋长期出租给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仍然归属房地产管理部门; 2?公共娱乐房屋(如影剧院、文化宫等)产权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其院落的土地使用权,应归属房地产管理部门; 3?单位与单位之间插花之地,包括直管公房与单位自管房之间的空地,原则上应按原批建时划定用地范围确定土地使用权界线;否则应作为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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