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已拆迁房屋是否可以确权之诉 |
释义 | 一、对于已拆迁房屋是否可以确权之诉 对于已拆迁房屋,如果利害关系人对房屋权属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确权之诉的目的在于解决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的争议,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法律网提醒您,对于已拆迁房屋,如果利害关系人对房屋权属有争议,可以通过提起确权之诉来解决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确权之诉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且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同时,由于拆迁已经发生,房屋已经不存在,因此在确权之诉中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房屋的权属和相关权利。 二、拆迁房屋纠纷诉讼时效几年内 拆迁房屋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如果涉及的是行政诉讼时效是六个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房屋拆迁评估标准是什么 1.评估的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3.评估的方法。 4.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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