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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准则
释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音乐时空广告价格也需要安装广告法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
    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二、广告法中虚假广告的认定
    第一,虚假广告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可见,虚假广告的主体应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这也是国际惯例。
    第二,虚假广告必须发生在对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性宣传过程中。这一点主要用来区分虚假广告和其他性质的虚假陈述行为,而且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商业目的相一致。
    第三,虚假广告应当具有欺骗性,即虚伪不实、引人误解。其中,虚伪不实是原因,引人误解是后果,两者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认定标准。虚伪不实主要从广告的客观内容和表现形式角度加以判别,引人误解主要从广告的宣传效果及结果上作出判别。
    第四,虚假广告可能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虚假广告不仅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还会同时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利,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综上所述,目前广告监管机构主要基于包括《广告法》在内的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概念及构成方面把握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但由于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全面涵盖,因此相关机构执法人员可以依据对虚假广告的一般法律界定,判断其概念及构成,明确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依法打击虚假广告行为。
    三、虚假广告的处罚
    (一)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通过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准则介绍,想必你也了解了关于广告法的一些内容,广告也是要依照法律法规才能进行发布的。想了解更多的广告法律知识,请上广告法律专题进行了解吧。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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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