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何区别 |
释义 | 一、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何区别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效力待定合同包括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三、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特征 法律网提醒您,效力待定合同有如下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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