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案情 2005年10月27日,原告胡某与被告平安人寿保险保险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任一种情形。那么双方的约定就是有效的,尽管我国保险法律规定人身保险不实行损失赔偿原则,但《保险法》也未明文禁止保险当事人可以就人身保险金的给付实行损失赔偿原则进行自由约定,本案中特别约定条款既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应当认可其效力。 综上所述,不难得出以下两个结论:一是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二是我国保险法律未禁止当事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实行损失赔偿原则。 鉴于此结论,前述的第二种判决意见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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