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10年7月1日起,医保可跨省转移接续 |
释义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这是继半个月前中国出台医疗支付范围”。在草案三审稿中明确了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义务。增加了相关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综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