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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上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
释义
    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又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即是海上保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上保险合同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3. 保险标的;
  4.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5.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6. 保险期间;
  7.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9.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 合同订立的时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就与具体保险标的和保险风险的有关事项作出约定。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和海上保险的实践,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原因包括下列法律事实:
    (1)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海上保险合同。
    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23条的规定 ,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未将法律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而且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和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海上保险合同。
    我国《海商法 》第235条要求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4)除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以外,根据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可以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解除合同。
    (5)未经保险人同意峰,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 ,该保险合同自船舶转让之地起解除 ,而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则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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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4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