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健保医字第0940019124号 发布日期:2005-7-12 执行日期:2005-8-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中央健康保险局健保医字第0940019124号公告修正发布第4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四、医事服务机构(医师)资格 (一)须为全民健康保险特约之医事服务机构。 (二)医院: (1)须具有消化系内科专科或小儿消化学专科医师及病理科专科医师之医院,惟地区医院之病理科专科医师得为支持医师。 (2)医师资格为前开医院内之消化系内科专科医师、小儿消化学专科医师、血液病专科医师、肿瘤内科专科医师、癌症专科医师及符合器官移植手术资格之专科医师;惟前开非消化系专科医师需先照会消化系专科医师。其肝脏病理组织检查,得依代检相关规定办理。 (三)基层院所:须参与「全民健康保险家庭医师整合性照护试办计划」并具有消化内科专科医师或小儿消化学专科医师之基层院所,且该社区医疗群之合作医院或后送医院须为「全民健康保险加强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疗试办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之试办医院;惟前述社区医疗群之组织运作若属乙型社区医疗群并采转诊模式者,须择定一家符合本计划之试办医院为后送医院。 (四)山地离岛地区项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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