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ript> 文 号:劳社部发[2005]8号 标 题: 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年4月4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内 容: 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保险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劳动保障部门应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互相交流、通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研究协商解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权益。 六、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参保证明中尚未解决的相关问题,由各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与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协商处理。 附件: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略) 二OO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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