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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可否擅降利率?
释义
    某保险公司于1992年12月1日到张某单位推销义务兵保险,但是保险公司在推销的过程中是以年利率11.4%宣传的。2010年9月张某满55周岁去该保险公司办理养老金手续时,却被告知年利率降为8.8%,张某期望的每月80.07元降为每月48.2元。张某不服,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保险公司擅自降低养老金结算标准,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从保险公司的立场来看,应该说,银行利率与养老保险利益、鼓励产品创新,促进人身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决定放开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因此保险公司可以随着银行利率的变动来调整利率。
    但是,从本案来看,保险公司擅自降低年利率于法无据。理由有三:1、张某在领取保险金条件成就前有理由相信其投保的险种实行的年利率为 11.4%;2、保险公司主张该险种利率是可变的对原告不应产生拘束力,因为双方无书面约定;3、保险公司将该险种利率从11.4%降至8.8%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仅仅依据该公司内部文件单方调整,并未与利率协商一致。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仍然按照年利率11.4%的标准按月向张某发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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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7: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