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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是什么?
释义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离婚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有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离婚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事实主要是指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这种损害主要是一种精神损害,表现为离婚过错方破坏了配偶身份的纯洁性和情感的专一性。[2] 也就是说,它直接侵犯了同居权和要求配偶一方忠诚的权利,使无辜一方遭受精神和情感上的痛苦和折磨,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例如,精神抑郁导致的身体伤害和疾病;社会地位、名誉和尊严等社会价值观被贬低;产生消极、消极、绝望和其他情绪
    

其次,犯罪者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过错责任是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般原则[3]。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夫妻配偶权利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该指出的是,离婚本身并不构成侵权。离婚是婚姻破裂事实的认定。构成侵权的是离婚原因,如通奸、同居、重婚、虐待和遗弃
    

第三,客观有害行为。只有当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外化为行为时,它才具有法律意义。构成离婚精神损害的过错行为主要有:一是重婚。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来看,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它严重侵犯了配偶的一系列权利,如同居权、忠实请求权、共同生育权、互助权等。第二,通奸。通奸是指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或其中一方有配偶的不正当性关系。“对大多数夫妻来说,性生活的忠诚是婚姻存续的关键因素,构成婚姻的生命基础。因此,通奸完全有可能破坏婚姻。”。[4] 它不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对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稳定和社会道德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第三,同居。同居是指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临时公共同居,是非法的,缺乏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同居也是对配偶权利的严重侵犯。同居也是一种反对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它侵犯了无辜一方的人格尊严和配偶权利。第四,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系,即过错行为导致损害事实。根据《侵权法通则》,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依据。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是非过错方精神痛苦的原因,非过错方的精神痛苦是过错方过错行为的结果,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然而,应该指出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情况是夫妻关系首先破裂,导致一方的“错误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错误行为”的出现似乎只是一种结果,而不是原因。然而,笔者认为,法律保护的婚姻只是源于婚姻的权利,而不是感情。当婚姻处于危机状态时,配偶的权利并未丧失,双方尚未做出解除婚姻的决定,也就是说,双方的婚姻仍然具有重大意义,因此仍然可以认定为导致婚姻最终破裂的“过错行为”
    

第五,离婚的发生。这是婚姻精神损害赔偿的一项特殊内容。只有离婚的发生,受害方才有权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此外,中国大多数家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仅在离婚时分割。离婚前,财产所有权未确定,无法进行赔偿。再者,过错行为导致的婚姻完全破裂也是损害事实的一部分,也是考虑受害方精神损害程度的标准。
     < P> >,离婚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来说,在一个简单的离婚案件中,法院不会判决精神赔偿。如果一方因过错或其他原因伤害另一方,可以要求双方协商具体金额。因此,在一个案例中,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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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3: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