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示范文本和标准术语之间的差异 |
释义 |
范本与标准条款的区别标准条款是一方为重复使用而事先制定的,并被未指明的第三方接受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另一方协商。所谓范本,是指根据法规和惯例确定并用作范本的文件。示范文本的推广对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减少因当事人缺乏合同法律知识而引发的各种纠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由于示范文本只是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参考文件,对当事人没有强制约束力,双方可以修改条款的形式和格式,或添加或删除条款,因此它不是标准条款。目前,区分标准条款和示范合同的标准主要如下: 1。未与另一方协商。虽然示范条款的格式由双方仔细协商,但可以由一方提前制定,但并非基于双方的观点。示范合同仅为缔约方订立合同提供参考,其本身不是标准条款。重复使用理论。这种观点认为,标准术语应该反复使用,而不是一次使用。标准条款的最大优点是可以重复使用,这可以简化谈判过程,降低交易成本。示范文本不一定是为重复使用而开发的,但可能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开发的。由主管部门制定,具有强制性。许多标准条款是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为签订企业合同而制定的。例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合同范本由有关部门制定,仅供合同双方参考,不是强制性的。未经另一方协商,提前制定,重复使用。《合同法》第39条采纳了这一观点。根据本条规定,只要一方事先制定,且未与另一方协商,则属于标准条款,尽管示范文本是事先制定的,但可以与另一方协商。因此,笔者认为,格式条款是在签订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条款的内容不能与另一方协商,这是标准条款和示范文本之间的根本区别。因为与范本一样,标准条款可以提前制定,重复使用,也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制定,但标准条款是固定的,不能修改,而范本只是签订合同的参考,可以协商修改。当然,合同中可能有两种条款,即标准条款和一般合同条款。关键取决于这些条款是否最终确定,以及是否可以与另一方协商。 以上知识是编辑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示范文本与标准条款之间存在许多差异,包括不与对方协商的理论、重复使用的理论、由主管部门制定的理论和强制性的理论,以及为重复使用而提前制定的理论和不与对方协商的理论。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参加有关luba的法律咨询。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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