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在30天内实现担保权益的特别程序吗 |
释义 |
在30天内实现担保权益的特殊程序是否有效?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选民资格的情况除外。为了更好地理解,以一个案例为例: 案例简介: 2013年7月17日,莫先生与桂先生签订了贷款抵押合同。双方同意桂先生向莫先生借款23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3年7月17日至2014年7月17日),借款期间的月利率为15% 此外,桂先生自愿抵押了自己位于XX华亭x栋X04室的房屋,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后,将XX工业园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莫先生(XXX区字第002XX40号),作为按期向申请人偿还230万元贷款本金、支付利息、违约金等债权的担保,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贷款的成本。后来,在莫先生和桂先生的共同申请下,2013年9月17日,江苏省XX市中新公证处就上述事实出具了(2013)中新公证字第12xx8号公证书,桂先生未能按时还款,构成违约。莫先生委托本案的一名律师写信给桂先生,要求他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来,桂先生仍因各种原因无视并推迟还款。后来,债权人别无选择,只能诉诸法律 在充分了解本案并梳理现有证据后,本案律师决定按照新《民事诉讼法》中实现担保权益的特别程序实现本案中的担保权益。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障碍。首先,在立案阶段,由于本案是XX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特别商事诉讼案的第x号案件,在实践中,上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具体指导意见尚未出台。XX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备案法院对此进行了严格审查。代理律师经过三次协商,庭长对本案申请人做出书面记录后,本案才得以顺利立案 2013年12月18日,本案开庭审理,主审法官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XX工业园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原商特字第xxxxx号,裁定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地产依法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更 本案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第一个实现律师代表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对当事人而言,最大的好处是实现了担保程序的物权,可以免除诉讼费用。此外,本案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30日内裁定结案,一审终审,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在实践中,关于担保权实现的特别程序仍存在许多问题,如被申请人是否下落不明、是否可以通过公示程序送达、是否可以通过公示程序送达等,申请人持有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权凭证的债权的公证,或者是否需要经过特别程序,需要在本文的案例介绍后逐步澄清,对于实现担保权益的特别程序是否为30天,我相信你知道肯定的答案。在实践中,我们必须知道这个时间限制,以避免我们的合法利益的损失。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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