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程序启动阶段的活动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一,。庭审前,书记员应依次进行以下工作: (1)查明检察官、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已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请求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庭 (4)邀请庭长和法官(人民陪审员)到庭 (5)法官就座后,向庭长报告审判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应当指出的是,六机关规定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开庭时,审判长应当查明当事人是否在场。根据上述规定,审判长应当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书记员不得要求查明。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关于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是否出庭的上述规定违反了该规定,在法律上无效。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传唤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1)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所或者单位名称、住所,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和职务;(二)是否受到法律处罚,处罚的种类和时间;(三)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四)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3.主审法官宣布了案件来源、诉讼原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的姓名以及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是非公开审判,应在法庭上宣布非公开审判的理由。审判长宣布了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检察官、辩护人、专家和翻译的姓名。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回避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检察官、专家、翻译人员。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庭、获取新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3)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发表最后陈述。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否申请回避,由谁申请回避,以及申请回避的理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申请回避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官、检察官,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依照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庭审。申请回避的人当庭申请复议的,合议庭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宣布休庭,决定是否继续开庭。批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和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公告,并说明理由。必要时,庭长也可以出庭宣布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所有被告应同时被传唤到法庭。在逐一确认身份和基本信息后,应在庭审中宣布上述事项和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以避免重复,节省庭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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