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学者们对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是否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存在很大争议。理由是:《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人,在未经公开审判即被依法证明有罪之前,有权被视为无罪,在公开审判中,他已获得辩护所需的一切保证。毫无疑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与国际人权保护准则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存在一定差距,即:,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确定之前,不得将其视为有罪的人,而联合国确立的无罪推定在确认之前,应视为无罪的人。就个人而言,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应该说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虽然两者之间存在差异,但也应该承认,这种差异只是程度上的差异,而不是性质上的偏差 无罪推定不仅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概念。作为一个概念,它已经融入现代法治理念。它不仅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而且在其他领域也发挥作用,例如新闻媒体对一些案件的披露和报道,以及一段时间内公众舆论的反映。作为一项原则,它有两个功能:一是程序的作用,即在法院依法决定有罪之前,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份。它要求法官在审判时没有有罪偏见,但首先要将被告视为无辜者。二是实体的作用,即在犯罪嫌疑人案件中,可以根据这一原则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原因正如18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Blackstone所说:“与其让一个无辜的人受到惩罚,不如让十个有罪的人逃跑。”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明确规定了无犯罪嫌疑原则,即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不得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但反应似乎很小。在我看来,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不是一对可以并列的概念。根据作者的定义,犯罪和错误推定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况下,根据具体的证据事实,以法律特别规定的形式或人们在生活中长期反复实践所获得的逻辑经验,刑事被告人具有犯罪事实的存在。它强调,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可以使用一种可以立即产生法律效力的推定来判断被告是否有罪,其效力在于“定罪”行为。如上所述,在国际刑事诉讼程序准则中,无罪推定意味着任何被控刑事犯罪的人都有权被视为无罪,直到他被依法证明有罪,而无需经过获得辩护所需一切保障的公开审判。无罪推定强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审判前的地位。其效果是在审判前保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因此,我认为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与“黑与白”的对立概念并不相似,因为它们根本不在同一水平,缺乏可比性,由此可见,有罪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不如说有罪推定与国际刑事诉讼人权保护准则中的“被告人不得被迫证明其罪行”有更密切的关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g)项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证或承认罪行。”有罪推定和错误推定要求举证责任倒置,并强调如果被告不能举证,他将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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