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向同级法院申请再审 |
释义 |
申请再审的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生效判决法院的上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和审查民事再审申请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再审申请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当结合原判决的理由说明申请再审的理由。申请再审的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应当告知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第八条申请再审的人越级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提交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本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 所谓委托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委托当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制度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委托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跨辖区执行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效保护跨辖区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它是司法管辖制度实施的重要功能补充 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效果不佳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有三个原因: 1。受委托法院不主动催告。根据法律规定,受委托法院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受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法院的高级人民法院责令受委托法院执行。然而,在现实中,在委托执行案件委托失效后,委托法院往往忽视后续执行动态,甚至未能及时将案件委托告知申请人,这使得案件申请人如果想主动联系委托法院,就无法联系委托法院。即使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些法院也在委托书中武断地规定了移交案件的所有执行权,以逃避案件的后续管理。受委托法院的执行不及时、不到位。在处理委托执行案件时,受委托法院往往不够重视。此外,由于当地人际关系等因素,委托案件仅根据执行人的个人偏好执行。如果有时间,就不会实施;有些案件甚至已经好几年没有执行,而有些案件则要等到执行。由于执行措施不及时,被执行人已将其全部财产转移,案件最终执行无望。个别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虽然建立委托执行制度的初衷之一是消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但在实践中效果并不理想。由于受委托法院与被执行人位于同一地点,它不愿意冒犯被执行人,并努力与该地区的其他单位保持和谐关系。当被执行人是单位或者经济组织时,这种现象尤为突出。由于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崇拜,委托法院在执行委托案件时,没有采取应当采取的措施,这严重影响了委托案件的最终效果。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再审既可以反映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也可以反映省高院和检察院的上诉。因此,建议向生效判决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一般再审。此外,同级法院之间的委托执行或协助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果您有其他问题,请咨询鲁巴的专业律师。com,谁将为您回答这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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