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构成缔约过失 |
释义 |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以订立合同为借口恶意协商的;(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3) 还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本规定的要点是:订立合同的过失。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确定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满足五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这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或者合同成立后,因不符合合同效力的法律要求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则合同的订立过程已经完成。一方因一方过错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只能构成违约责任,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当然,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订立,双方当事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意思表示,因为它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不同时进行,但在任何情况下,两者所表达的内容都是不同的。第二个条件是,缔约过失责任不仅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但也必须以责任方和受害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向特定的人提出要约,则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实施了一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获得了合理的信任,它将理解为一方希望与其签订合同,并基于此理解,它将对另一方签订合同充满信心。如果一方当事人做出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行为,但该行为不足以使另一方当事人产生合理的信任,则双方当事人不能被视为具有缔约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因一方的过错而遭受损害,则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第三个条件是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行为有:一是以签订合同为名恶意协商,损害对方利益。所谓以恶意名义与对方谈判,即以恶意名义继续与对方达成协议。这是一种严重的缔约过失,因为这种行为主要是由行为人的故意造成的。其目的是损害对方的利益,拖延时间,使对方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第二,其他违反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即:一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另一方误解合同的性质或条款;歪曲事实,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的行为。三是通过隐瞒反映当事人或合同原意的应当披露的事实,在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中取得利益。四是当事人必须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当事人在实施行为中的主观意志状态。它标志着双方对社会和其他人的利益、义务和公共行为准则漠不关心。正是因为这种主观上的冷漠,这种行为才应该受到谴责。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不能缺少当事人的主观条件。当事人必须有缔约过失,即对方遭受的损失是由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如果另一方的过失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则不应依法处理,即使是由另一方的过失造成的,第五种情况必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以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如果一方当事人有缔约过失,但实际上没有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因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行为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双方只是协商订立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只要发生缔约过失行为,尚未订立的合同无需继续协商,已经订立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因此,只要缔约过失行为没有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就没有必要追究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赔偿请求的范围应当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而预期,但因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而遭受的利益损失。信托利益的丧失,包括因缔约过失而使对方遭受的直接财产利益的丧失,如各项费用的支出、财产利益的不增加、因信托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而丧失的正当机会等,该信托利益必须是在可预见范围内基于合理信托的法律保护的合理利益 以上是小编对“如何构成缔约过失”问题的回答。如果您的情况复杂,Luba还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来到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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