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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这是在超市货架上清楚标价的报价吗
释义

这是在超市货架上清楚标明商品价格的报价吗?    

商品的价格显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判断商品价格显示的性质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明确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来说,如果所展示货物的单价是明确的,不会被误解,则可以认为其足以确定合同内容并构成协议。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5元店”、“10元店”(也就是说,店里所有的商品都卖5元或10元),在上面的例子中,只有一个价格——“45元”标在同一个货架上。在这方面,我们可以理解,商店里每种商品的价格是5元、10元或45元。由于每种商品的价格都是明确的,这就构成了一个报价。相反,如果货物的价格标有“半价”、“20%折扣”和其他类似的不确定价格,则合同不能被视为要约,因为合同不能据此确定。是否有签订合同的明示或暗示愿望。如果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要约的约束力,则仅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除非当事人在其行为或提议中明确说明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否则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加以区分。如果时装店橱窗里陈列的衣服标有“待售”或“样品”和“不待售”,并且标明了价格,“待售”的标记被视为要约,虽然“样品”和“不出售”的标记可以被视为要约邀请,但合同实质上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双方地位平等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简单地将商品价格确定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将导致一方处于优势,另一方处于劣势,这与平等自愿订立合同的原则相悖,所谓要约是一种意图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意思表示首先应当具体明确,其次,意思表示一旦被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就受意思表示的约束。所谓要约邀请,也称为诱导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要约与要约邀请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同的主要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是希望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是要约的主要目的。要约邀请的最终目的是订立合同,但它本身不是要约,而是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在订立合同之前,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必须接受由此产生的要约。如果甲方向乙方声称“我正在考虑出售一套价值10万元的祖传家具”,很明显,甲方并未决定签订合同,只是发出了要约邀请。但是,如果甲方向乙方提出“我愿意出售一套价值10万元的祖传家具”,则表明甲方已决定签订合同,并在意向书中表示,如果乙方同意购买,则甲方受此承诺的约束,即要约。主要内容不同。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表达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必须包括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物、数量、价格和报酬、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要约邀请的内容通常不明确,而且通常没有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甲方向乙方声称“我在某处有房子,我愿意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您愿意购买吗?”由于建议书中没有明确规定价格,因此不能将其视为报价。如果甲方明确提出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屋,则应视为要约,因为该要约包含本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同的法律性质。要约作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被接受,就有可能产生合同,具有明确的法律意义。因此,要约发出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然而,邀请别人出价只是为了诱使别人向自己出价。他人是否向自己提出要约在法律上毫无意义,也不可能产生合同成立与否的法律后果。因此,要约邀请书对要约人和对方不具有约束力。总之,一般来说,超市货架上商品的标价是要约,因为单价是明确的,不会被误解,但实际上,并非所有商品的价格都属于要约,应该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Luba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访问本网站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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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