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判决。它是人民法院各种命令的总称。该决定是为了解决与诉讼程序有关的事项,主要是调整人民法院自身与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之间的矛盾,或者处理与案件程序有关但与当事人无直接关系的事项,如果院长可以决定法官回避,高等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对他们进行审判,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延长审判期,等等。这些决定不允许上诉。只有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例如撤回决定,当事人才能向作出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与裁定一样,可以书面或口头作出复议决定。(二)决定的适用范围。 决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决定适用于:回避、确定第三人、指定法定代表人、允许律师查阅庭审材料、申请延长法定追诉期限、指定身份证明、,确定非公开听证、处理妨碍诉讼和转移到其他机构、执行有效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 (III)一般决定的效力 ,决定一经作出或宣布送达即生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审理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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