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修改民事诉讼记录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修改民事诉讼法庭记录的条件是什么。法庭记录不能随意修改。只有当当事人认为记录中有遗漏或错误时,才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双方承认无误后,应签字或盖章。法庭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审判笔录,是法院审理案件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它是书记员在庭审过程中同步反映所有庭审活动真实情况的书面记录。庭审笔录反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是今后审判监督的重要材料。其重要作用和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庭审笔录应当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地反映庭审的全部活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庭审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庭审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宣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自己的陈述和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不改正的,应当记入笔录。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字盖章的,应当记录并附卷 (一)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业,(二)当事人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二)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3)依法应由其他机构处理的争议,通知原告向有关机构申请解决 (4)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通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诉讼的,通知原告根据上诉处理,(六)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能起诉的案件,在不能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不得离婚的离婚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提起诉讼的,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不予受理。 修改民事诉讼笔录的条件是什么?当事人认为民事诉讼审判笔录修改条件不合理,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表达不满。关于民事诉讼笔录修改的具体内容或相关法律条件,可以咨询鲁巴在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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