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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管辖权转移提起上诉需要什么证据
释义

对于管辖权的转让它需要什么证据来反对上诉
    

对管辖权的异议对于上诉,提供上诉申请就足够了,无需提供任何其他材料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后,认定本院无管辖权,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移送管辖权后,被告是否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司法管辖权转移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况。卢巴的小编。com认为,对于通过移交函进行的管辖权移交,由于是原受理案件的法院对管辖权进行审查的结果,目前没有任何一方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而且,原受理法院在移送案件时没有就管辖权问题制作有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应当允许被告人向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这在实践中没有争议。因此本文的重点是在裁定移送管辖权的情况下,被告对移送法院管辖权的异议的处理
    

对于被告在移送后向移送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接受以及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和做法裁决被转移到司法管辖区:一种观点认为,被转移的案件对于被转移的法院来说是一个新案件。除本案因其他法院的移送而立案受理,而非当事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外,与法院自行受理的案件没有本质区别。因此,适用的程序应该是相同的。当然,起诉书应送达被告,并应给予法定辩护期。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被告有权在被移送法院的答辩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移送法院也应进行审理。因为《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被移送的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表明,被移交法院对被移交案件的管辖权并非因移交而不可避免,被移交法院可以审查其是否对该案件拥有管辖权。由于法律赋予被告将案件移交法院审查的权利,当然,也应该允许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移送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裁定书的形式予以驳回,裁决的内容不会与原移交裁决的内容冲突另一种观点认为,移交管辖权的裁决是由被告主动向原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引起的。因此,在原受理法院的审理程序中,被告不进行实质性辩护。案件决定移送后,移送法院给予被告人的辩护期间,仅为被告人的实质性辩护期间,不再是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期间。因此,被告无权再次向移交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论异议是否成立,被移送的法院都不应再以裁决的形式作出裁决。编辑同意后一种观点。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但并不意味着有答辩期,它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实际上,“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和“答辩期限”在法律上应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期限的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强调何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二是强调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与答辩期限相同。被告在原受理法院的“答辩期”内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该期间为真实的“答辩期”;如果被告准备提出管辖权异议,他不会做出实质性答复。虽然最初的“答复期”只有“答复”的名称,但实际上已演变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期限的规定,只要给出答辩期限,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观点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期限”和“答辩期限”这两个法律概念相混淆,对“回复期”的理解过于机械。在案件被裁定移送司法管辖权后,即使移送法院给被告一个新的答辩期限,也要考虑被告没有在原审法院作出实质性答辩的原因。因此,这是真正的“答复时限”,不能被异化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时限”,否则这与该期限的不可逆转性相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经济纠纷当事人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期限的批复》(FJF<199010)中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防卫期限内提出对法院管辖权的异议的,法院应当首先考虑法院是否对案件有管辖权;逾期提交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在本院裁定是否有管辖权之前,还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示接受本院管辖权的,视为当事人自愿放弃异议。后来,如果当事人对诉讼中的管辖权提出另一个异议,法院将不再考虑。上述规定突出了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期限和逾期不审理的法律后果。因此,其性质更类似于排除期。期满后,当事人的权利消灭,不存在重复发生和行使的问题。原受理法院及其上诉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决生效后,即意味着对本案的管辖权作出最终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交体字第五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精神。在该裁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旦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对索赔的管辖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包括申请人撤回诉讼,然后在其他法院提起另一诉讼的方式……即使申请人在撤回诉讼后以相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再次提起诉讼,也不例外霍尔仍将其提交由原生效裁决确定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异议的,只能通过上诉或者审判监督程序请求变更。“
    

一旦争议得到法院的有效裁决,法院将不再接受同一方因相同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再次提起的诉讼。因此,对于实质性争议,任何法院都不得以拟制文件的内容与原始文件的内容相同为由再次审理这是一份有效的文件。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这一原则也应适用于管辖权争端。虽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其上诉法院对管辖权的裁定纯属程序性问题,但上述文书一经生效,与任何其他解决实质性争议的裁定一样,除非通过法律程序撤销,否则其他法院不得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作出裁决(即使被移交法院作出的裁决内容与最初受理该案件的法院的裁决内容相同)。因此,以被移交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与原受理法院的裁定不矛盾为理由,我们认为这是可以受理的,并且被告通过裁决再次提出拒绝管辖权异议的主张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之间关于本案管辖权的争议,可以在原受理法院及其上诉法院的审判程序中完全解决。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决提出上诉。因此,如果被告(甚至原告)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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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9:5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