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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的含义是什么
释义

所谓标的物交付,是指出卖人将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转让给买受人的行为,这既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标的物的交付分为实际交付和拟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货文件。此外,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提货文件以外的有关资料。标的物在出售前已被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是否必须交付是订立合同的标准之一。所谓标的物交付,是指出卖人将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转让给出卖人的行为买方,这不仅是卖方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标的物的交付分为实际交付和拟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货凭证。此外,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提货文件以外的有关资料。如果标的物在出售前已被买受人占有,则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交付方式
    

民法理论将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概念交付。《合同法》第135条规定了标的物的两种交付方式,即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直接占有权转让给买受人的行为,是买卖合同中最常用的交付方式。在实际交付时,还应交付必要的文件和材料,如发票、合格证、说明书、,《合同法》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提货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概念交付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包括委托交付、虚拟交付、简单交付等,通过特别协议以灵活或概念性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权利,委托交付是指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将动产交付承运人或者邮局的交付方式。例如,《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可以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给买受人。虚拟交付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权利的有效证明,以完成交付。权利凭证包括仓单、提单、押金收据、提单等。简易交付,又称手交、先占有,是指买受人因其他关系先占有标的物,然后双方签订销售合同,无需再次交付。合同生效时,视为已完成交付。《合同法》第140条规定,合同生效前标的物已被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指示交付,又称长期交付,转让替代交付或返还的权利,是指当标的物被第三方占有时,出卖人将返还第三方的权利转让给买受人,并通知第三方替换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动产的,交付责任人可以转让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不交付的权利。”占有变更是指出卖人在转让标的物时,仍准备继续占有标的物。可以与买受人另行约定实际占有该动产,使受让人间接占有而不是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当事人约定转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该物权自协议生效时生效。”
    

交付地点
    

出卖人应当在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如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可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地点交付: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运输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如果不知道标的物位于何处,则应在订立合同时将标的物交付至卖方的营业地
    

交付期
    

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某个时间交付,或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卖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交货时间。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卖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2条随时履行交付义务。买方也可以根据本条款随时要求卖方交付,但应给予卖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标的物是否必须交付是订立合同的标准之一。此外,标的物的交付可以分为实际交付和拟议交付。标的物的交付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鲁巴的专业律师。com,谁将为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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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5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