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赠与人的撤销权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1、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让前撤销赠与。”由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和期限是无限的,赠与合同除《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外,可以无理由任意撤销,因此,受赠人实际上可以就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赠与财产的损害和损失要求损害赔偿,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是一纸空文。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让前撤销赠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和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按照本条的含义对其进行系统的解释,则只有第186条第2款可适用于第186条规定的情形,而其他赠与在实践中可能不适用于本条,即第189条在许多情况下将成为一纸空文。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析 在第一种情况下,假设在赠与人转让赠与财产权利之前,赠与人因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损坏或灭失,赠与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89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受赠人请求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赠与人可以在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赠与财产权利之前撤销赠与。因此,赠与人可以根据本条规定撤销原赠与。一旦合同被撤销,受赠人在合同中的请求权就不复存在,因此就不可能对赠与财产的毁损、灭失要求损害赔偿。赠与人撤销赠与前,该财产为赠与人自己的财产;赠与被撤销后,由于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受损财产仍然是其自己的财产。捐赠人有权处分他的财产。因此,如果由于他自己的意图或疏忽而损坏,他自然不会对他人负责。受赠人目前仍然没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事实上,只有在本案中赠与人本人不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受赠人才可以行使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因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没有时限,仍然可以随时行使。因此,在第一种情况下,第189条实际上是无效的。在第二种情况下,假定赠与财产的权利转让后,赠与财产因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损和灭失。此时,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让,赠与人的合同义务已经消灭。该财产已属于受赠人,并成为受赠人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财产因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损坏或丢失,则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坏他人财产,这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然而,衡州立法的初衷并不是在这里规定赠与人的侵权责任。因为侵犯他人财产不仅是故意和重大过失,即一般过失也构成侵权,被侵权人可能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应当以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为基础,而不是在合同法中,特别是在赠与合同一章中。此外,这里要求捐赠人只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负责,而不对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负责。可以看出,不打算适用一般的侵权法。因此,《合同法》第189条的立法原意不应在此规定赠与人的侵权责任,因此此时没有适用第189条的余地 在第三种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处于转让过程中。由于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让前行使任何撤销权,因此应当认为,只要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让,赠与人仍可撤销赠与财产。因此,如果赠与财产因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毁损或灭失,则与第一种情形相同,且难以适用第189条。可以看出,上述立法在以下两个方面与立法意图不一致: ,由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范围和期限是无限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以外的赠与合同可以不经询问理由任意撤销,因此,受赠人不能就赠与财产因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害和损失要求损害赔偿,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纸空文 其次,因为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是不受限制的,在上述情形下,受赠人不仅无权要求损害赔偿,而且在做好接受赠与的准备后,因赠与人撤销赠与而使受赠人遭受损失。由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其行为可以排除违法性,因此受赠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如果受赠人为捐赠人捐赠的汽车修建车库,然后捐赠人撤销捐赠,导致受赠人浪费金钱、时间和人力,从而遭受损失,如果仅以文本形式解释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受赠人的损失将不予赔偿,我国法律对赠与人的法律规定比较宽松,赠与人在放弃赠与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卢巴的编辑。com在上面的文章中做了详细的描述。请仔细阅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com寻求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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