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扣押房屋是否是终止合同的一个条件 |
释义 |
1、 如果卖方未通知人民法院该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导致该房屋产权登记失败,则法院查封该房屋是否为终止合同的条件(有效期结束:2020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主要债务;(III)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其主要义务,并在被催促后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履行其主要义务。(4)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其义务或犯有其他违约行为,(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另一方时,合同终止。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终止的效力。 本合同的终止,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批准。有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什么是房地产扣押 房地产扣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案件原告提出扣押申请时,法院通过司法途径扣押被告名下的房地产。查封的房地产不能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仍可使用。查封执行后,被告人仍可以居住在该房屋内,但不能转让该房屋,即限制该房屋的权利,不能转让或给予他人 房屋可以被法院多次查封。人民法院对不动产的扣押,应当以案件诉讼和执行的标的为依据: 1。如果执行依据明确记录了不动产的数量和位置,则实际扣押的数量和位置应与之相当。如果可以确定位置,协助执行通知应说明封存房地产的具体位置和数量。不可分割的不动产应当整体封存,但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查封房地产的具体价值 三、最新资料(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终止本合同: (I)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实现本合同的目的 (2)在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其主要债务 (3)一方延迟履行其主要债务,并在被催促后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履行 (4)一方延迟履行其义务或犯下其他违约行为(五)法律规定的以持续履行为内容的无限期合同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他们应在合理时间前通知另一方 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告知人民法院该房屋已被查封,导致产权登记失败的,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去卢巴。com进行咨询。卢巴。com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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