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及后果 |
释义 |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终止的原因。如委托事务的完成、委托合同无法履行、委托合同期限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的具体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原因: 1一方当事人终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随意解除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无论是定期委托合同还是无限期委托合同,无论委托事务处理到何种程度,双方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没有一定的规范和限制。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信任发生动摇,无论是否有确凿可信的理由,都应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双方勉强维持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目的的实现。《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代理人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p>
2。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外,委托合同终止。《合同法》第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应当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这是法律规定的委托合同的法定终止条件 委托合同因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是一项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不得终止。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委托合同也不得终止。例如,如果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规定代理诉讼不会因客户死亡而终止。第二,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应终止。《合同法》明确规定,委托合同不因委托事务的性质而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死亡而终止,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二)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1当事人任意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终止委托合同。但是,因委托合同终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外,应当赔偿损失。如委托人无意识无法安排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事务处理处于关键阶段,受托人解除合同必然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于这种损害,受托人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终止合同,它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终止合同的一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不能归责于自己的理由。关于委托合同终止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合同终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除外。 2.因一方原因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当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双方利益时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本组织接管委托事务前委托人、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破产的,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第412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而终止委托合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接管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代理人死亡、无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终止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向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织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终止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委托人采取补救措施前采取必要措施。《合同法》第413条规定:因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终止委托合同的,代理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的终止将损害委托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的利益的n在委托人采取补救措施之前,代理人的组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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