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质押债权的最高金额 |
释义 |
目前,法律只规定了抵押债权的最高金额 抵押最高金额是指为履行被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限内将持续发生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限额内获得担保财产的优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至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最高额抵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期间内持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物的,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未实现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最高债权限额内,对被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抵押权人的债权:(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限届满;(2)对债权确定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要求在最高抵押权成立之日起两年后确定债权 (3)不能出现新的债权 (4)抵押财产被查封或扣押 (5)债务人或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6) 法律规定确定债权的其他情形 与普通抵押相比,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被担保债权是未来债权。普通抵押权是随着被担保主债务的设立而设立的,具有从属性质;最高抵押权是对创设时未发生的债务的担保,突破了普通抵押权设立的附随性,具有相对独立性。特别是,根据《物权法》第203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当事人同意,在设定最高抵押权之前存在的债权也可以转移到最高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必须预设最大金额。设定最高抵押时,主债权尚未发生,但必须设定最高抵押担保额。在这个限度内,可以确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一定期间”是指确定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的期间。一般情况下,在债权最高限额内,“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均属于抵押担保债权。“一定期限”是判断债权是否为抵押债权的时间标准。担保债权是不确定债权。普通抵押成立时,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已经确定;最高抵押担保是指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在设立时是不确定的。因此,在“某一期间”结束后,必须结算该期间实际发生的债权,以确定被担保债权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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