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抵押程序 |
释义 |
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二是登记权利内容的变更;三是权利消灭后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地产抵押登记一般包括抵押权设立登记和抵押权实现后登记两个环节。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分为因债务导致抵押权按期履行时的注销登记和房地产权利转换、变卖、拍卖后的转让登记。严格来说,后一项不属于抵押登记,但属于产权变更登记 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土地上无固定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以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厂房抵押人。抵押物登记时,应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副本: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 抵押权人的资格证书或法人资格证书;(3)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房屋,应当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4) 选择权房屋作为抵押的,应当提交有效的预售(购买)房屋合同;(5) 有效的房地产估价报告;(6) 上级机关批准将该房地产用作抵押的证明。经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对法定抵押权进行登记,在权属证书上办理登记,并出具载明抵押权的其他凭证。其他权证由抵押权人接收并持有,并将注明的所有权证书交回抵押人保管。登记机关应将相关资料复印归档,登记资料允许查阅、复印或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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