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违约金规定 |
释义 |
劳动合同违约金根据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发展趋势,身份争议已逐渐让位给经济争议。“给钱不愿意离开”的传统观念已经被“离开不要紧,只要你补偿”的观念所取代。 为什么这是最复杂的问题?让我先说一件事。一位台商最初在北京创办了一家企业。两年前,工厂迁至苏州,然后来到上海投资。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他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同样的方法在当时的北京和苏州没有问题,但在上海没有问题。目前苏州也存在问题 事实上,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很普遍。由于《劳动法》的规定更具原则性,虽然《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但至今尚未出台。为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各地相继制定了自己的劳动合同条例或细则。所以我说我要请你去“看菜吃”,在山上唱什么歌 不过,虽然“情况复杂”,但一般来说,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大致可以分为“北京式”和“上海式”。沿着这条线,你可以梳理出一条小线索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处罚 首先,什么是违反劳动合同的处罚。《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1)劳动合同的条款;(2) 工作内容;(3)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4) 劳动报酬;(5) 劳动纪律;(6)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当然,违约责任并不等于违约金。《劳动法》没有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但并不禁止设立违约金,因此,违约金的支付可以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为招用劳动者支付的费用;(2) 双方另有约定的,发包人支付的培训费用按协议约定处理;(三)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所谓违约金,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由于履行劳动合同涉及的范围广泛,如员工迟到一次,企业偶尔拖欠工资,如果每次违约的法律后果都是支付违约金,显然是不可行的。因此,在实践中,人们将违约金的支付限制在“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和“违反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协议”的范围内 ,因为后者中的“北京学校”和“上海学校”差别不大,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前一种情况,即如果一方想要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或者双方通过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其他法律情况,一方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以及如何支付 “北京风”vs“上海风”“ 根据2002年2月1日生效的《北京市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规定了违约金,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并且没有明显的不公平,违约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中也有类似的违约金规定,但2002年5月1日生效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率先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作出专门规定。立法者认为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有本质区别。对于大多数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获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会增加劳动者的经济负担,甚至导致徒劳劳动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不分青红皂白地设定了违约金,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收入不足以支付违约金,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因此,《条例》规定,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仅限于违反服务期限协议和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约定的服务期仅限于由雇主出资招聘、培训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购买房屋)的工人。换句话说,如果雇主规定普通员工也必须为提前辞职支付违约金,则本协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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