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批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的合同无效 |
释义 |
[关键词]无处分权的专利转让专利合同终止 [案件简要说明] 原告:耿*民,中广核(泰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公司) 被告:*鲍尔成兆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公司) 2006年2月10日,原告和被告在泰国签署了PCT国际专利转让合同,该合同记录了以下内容:……本合同的转让人持有型材缠绕管的专利……鉴于受让人对上述专利的理解,其:鉴于转让人同意将其在泰国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给受让人,转让人应在收到受让人支付的第一笔转让费后7天内交付向受让人提供所有专利资料,包括提交给国际局(中国专利局)的所有PCT专利申请文件副本、国际局(中国专利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指定局(泰国国家专利局)出具的授权文件;双方应在材料交付后20天内,前往泰国专利局处理书目项目的变更。同时,还同意转让费的支付方式。同年5月16日,双方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签署了两份补充协议reements同意转让方应免费向受让方提供缠绕机样机,设备在中国的出口和运输费用应由转让方承担,在泰国的进口和运输费用应由受让方承担**GG公司成立他在泰国。2006年1月25日,耿*民向被告支付了12000美元的第一笔专利转让费。但是,自合同签订以来,被告未向原告交付合同中约定的任何专利相关材料,但向原告交付了一台绕线机样机。在审判期间,双方达成一致由于泰国不是PCT的成员,双方变更了合同,被告与原告合作,以CGG公司的名义直接在泰国申请专利。但是,关于合同变更的履行,被告表示,其已协助CGG公司申请专利,且patent在泰国处于公告期;原告称,由于被告提供的程序不完整,专利申请在泰国被驳回,原告因合同无法履行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螺旋缠绕管专利的是陈晓青,不是被告。被告无权处分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合同应无效。此外,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pa中国单位或个人对外国人的帐篷权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被告未履行相关批准手续,且本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被告应对以下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本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CGG公司成立以来发生的经营费用。请求判令:1.确认PCT在泰国的国际专利转让合同及双方签署的两份补充协议无效;2.被告返还专利t转让费1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996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9420泰铢,折合人民币976471元,共计人民币1076071元;4.被告应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鲍尔成兆良科技有限公司。(**成良公司)辩称:1.合同是由其与CGG公司签订的。耿*民是作为CGG公司的代表签署合同的,而不是合同的另一方,也不是本案的合格原告。2.合同涉及的专利的原始申请人是**成公司的股东陈*清,但陈*清同意将其专利转让给**成公司,合同有效。合同不履行的原因是泰国不是PCT成员国,但我们已经与CGG公司合作在泰国直接申请专利,CGG公司也在泰国实施了专利技术。合同规定第一期专利转让费应支付15000美元,但原告仅支付12000美元,属于违约。4.原告CGG公司的运营费用与合同无关,更不用说我公司了,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请求驳回原告的索赔 [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耿*民不是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不享有合同的实质性权利和义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未经授权处置的地位无异议,不构成侵权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如《合同法》第52条第2款所述。因此,被告人的未经授权处置不影响专利转让协议的效力,但变更前后专利转让协议双方均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若干适用问题的解释(一)根据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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