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是什么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1)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 (2)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2.性质不同 (1)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 (2)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独立的物权。 3.适用原则不同; (1)地役权不要求土地相邻。相邻权要基于相邻的土地; (2)地役权的权利行使只限于对土地;相邻权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 4.产生原因不同 (1)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具有法定性; (2)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具有意定性。 5.有偿性不同 (1)相邻关系是法律规定的,相邻人利用相邻他方的不动产是必须的,因而是无偿的; (2)只有在相邻人利用相邻他人的不动产而造成损失时,才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3)地役权以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综上问题所述,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在于概念不同,性质不同,适用原则不同,产生原因不同,有偿性不同。建议有需要的话自行了解区分。 二、地役权什么时候开始设立 地役权在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相关规定如下: 1.根据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当事人既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但是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地役权在合同生效时设立,而不是在登记时设立。 三、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吗 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 法律网提醒,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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