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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确定
释义

1、 违约金规定: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业主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雇主和工人就服务期达成一致,则不会影响工人在服务期内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增加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条款,并同意在解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竞业禁止期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如果工人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他应根据协议向雇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析: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往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较高的劳动者违约金,以“圈”劳动者,而不是通过适当的待遇和和谐的劳动关系留住劳动者。最常见的是就履行劳动合同条款约定违约赔偿金。因此,《劳动合同条例》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违约金,又称违约金,是指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合同双方约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额。这种形式的民事责任只有在合同当事人同意或法律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一方不能自行规定所谓的违约金。违约金可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违反本条规定,雇主和雇员就雇员违反劳动合同条款的违约赔偿责任达成协议,该协议无效,主要是从保护工人权益的角度来看:
    

首先,在签订劳动合同和特别协议时,雇主和工人具有不平等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劳动力市场中的不对称谈判能力以及个人劳动关系的依赖性特征。雇主经常利用工人渴望获得工作的心理,通过在合同中加入不平等条款,工人被迫接受生计,他们的意志自主权受到雇主事实的不当影响,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解雇雇主的违约金责任很小。大多数人同意,如果雇员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他应向雇主支付大量违约金。是否存在实际经济损失,损失有多小,雇主是否提供特殊福利或承担保密义务等,对于雇主期望提前解雇以破坏工人的职业稳定,在支付违约金方面往往没有平等的协议,第三,工人有劳动自由,任何公共机构、私人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强迫工人劳动。这是现代劳动自由的原则。中国《劳动法》第32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否则,劳动者有权立即工作。第四,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保护其商业秘密等利益的权利,但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生存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在权利水平和效力方面高于雇主的相应权利
    

综上所述,如果雇主没有相应的特殊考虑(对竞业禁止承诺保守商业秘密的特殊福利待遇和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根据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种无限制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它不符合个人劳动关系的本质,也不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作为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社会法的宗旨,因此它不具有合法性,至少不具有足够的合法性。允许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员工??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和服务期事项违约金的协议是因为雇主已提前对这两项事项进行了投资。例如,用人单位因培训投资与员工签订服务期条款,劳动合同规定员工辞职的违约金,不是惩罚员工或其绩效,而是补偿员工辞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这样的违约赔偿协议是合理的。仅仅就劳动合同的期限就工人的违约金达成协议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工人工作一天,雇主支付一天,违约金原则上不适用于普通工人。有人认为,高级管理人员不应成为劳动法优先保护的对象
    

中国劳动法的一个重大缺陷是没有针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的分类和适用的制度安排。随着工人的分层和分化过程,他们也优先保护弱势群体。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保护造成了许多扭曲现象。首先,一方面,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企业与普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企业也应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企业的主要管理者来说,由于他们是企业的代表,所以总会有一种奇怪的现象,他们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不择手段的人甚至可以利用这种便利为自己获取不道德的利益)二是一方面,,他们被赋予重要责任并获得丰厚报酬;另一方面,他们可以像普通工人一样获得相应的倍数工资,甚至有人愿意利用有利条件创造加班事实,自己加班获得超额福利;第三,有些人即使不称职,也无法实现企业与企业合作的目标,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直接解除预期的利益(一些心怀恶意的人甚至可以通过自裁的方式制造被企业解雇的事实,以寻求高额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与普通工人一样,他们享有不受限制的辞职权利,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类权利有很多。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与其雇主更加平等。因此,对于这一群体,应更多地参考民事法律制度来调整平等与平等之间的关系对象与普通员工相比,员工辞职对用人单位的影响更大,对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核心员工,除涉及商业秘密保密、服务期限等事项外,是否允许其约定履约违约金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履行没有明确规定。从地方立法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存在一些不一致之处,主要有三种类型的相同规定。第一种是消极立法。例如,这些地方的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目前,关于工人违约金的协议仅限于违反服务期限协议和关于保守商业秘密或限制竞争的协议这两种情况。此外,不得对工人违约。第二种是肯定性立法,例如tc.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这些地方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提前终止合同或违反劳动期限的违约金。第三是空白立法,与《劳动法》等规定不同。空白立法的结果是劳动合同没有约束和限制对违约金的约定和适用的限制。但是,无论是中国的劳动法还是什么样的东西都是一样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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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