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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委托关系还是债权转让关系
释义

2002年6月3日,被告张某在孙镇小北王村修路期间向原告刘某借款7500元,并为其开具了借据。2002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一致,被告张某为原告刘某开具了一张收据,称其已收到王家道路建设工程款8000元,刘根据收据代表张向小北王村委会要钱。道路建设所需的8000元抵消了被告欠原告的7500元贷款。因此,原告刘为被告张开具了收据,称他收到了8000元现金。当原告刘持被告张开具的收据向小北王村委会索要8000元筑路款时,村委会拒绝付款。因此,原告告知法院,要求被告支付7500元贷款和2525元利息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张向原告刘借款7500元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张某与原告刘某协商,刘某为张某向小北王村委会索赔8000元。因此,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被告张某为委托人,原告刘某为受托人,原告刘某接受被告张某的委托,向孙镇小北王村委会索要修路款,小北王村委会是否支付修路款的风险由客户张承担。因此,当小北王村委会拒绝支付道路修缮费时,原告刘起诉并要求被告支付7500元贷款,这并非不当行为,应予支持。然而,当双方借钱时,并没有就利息达成协议。原告声称被告没有支付利息的法律依据,并部分支持原告的主张。据此,法院命令被告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偿还原告刘的贷款7500元本案审理的关键是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否为委托、偿还、债权转让关系。委托是指双方同意一方为另一方处理事务。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为他人处理事务的另一方为受托人。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由此可见,委托与债权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两者的目的是不同的。委托的目的是处理委托人交办的事务;债权转让的目的是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处理自己的事务;2.两者的形式不同。受托人接受委托,可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后者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办事,;3.两者的责任是不同的。在委托中,受托人对委托事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后者负责保证债权的存在;4.两者的风险承担是不同的。委托人对委托事项承担风险责任;在后者中,风险由受让人承担等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受被告委托,向小北王村委会索要以自己名义欠被告的道路建设款,委托报酬为被告欠原告的贷款。至于小北王村委会能否向原告支付道路建设款,风险由被告承担,与原告与被告之间贷款关系的建立无关,小北王村委会未能支付道路建设费并不影响原告向被告贷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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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