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补发出口收汇核销单 |
释义 |
1、 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后,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外汇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补发《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生成)证明,应向外汇管理局申请一份出口外汇收据补充核查表。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关于长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申请签发的主要表格和复印件(出口收汇补充核销证明)1 四、纳税人应提供信息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遗失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如果出口企业无法提供所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对于其他未丢失的副本,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的丢失出口报关单和验证单的信息 5。申请发行<;出口收汇核销单重新办理证明>;应包含相关信息的电子数据。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期限要求 出口企业必须自出口货物申报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签发《出口外汇收据核销单》再办理证明。有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出口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应当自出口报关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签发《出口外汇收据核销单》再办理证明,应在批准的延期期限内申请补充申报; 对于长期收汇,出口企业应当自预计收汇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签发《出口收汇补核销证明》 VI.税务机关承诺期限 如果提供的资料齐全,填写的内容准确,所有手续齐全,应当场完成。 VII。工作标准和要求。验收和审查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法、有效; (2)检查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类资料复印件的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复印件是否标有“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字盖章; (3)审核申请签发报告(出口收汇核销单再签发证明)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是否与所附证明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致,签字盖章是否齐全,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完整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出口企业进行更正或一次性重新填写。 (5)如果纸质材料符合要求,纳税人将在申请发布<;出口收汇核销单换发证明>;准确输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的,打印《出口收汇核销单换发证明》,签署审核意见,交审核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并交回申请人一份。 3。将信息归档。以上是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困难的法律问题,并且您有任命律师的想法,我们的网站上有许多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服务,我们还支持在线指定区域选择律师,并提供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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