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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法律制度详解
释义

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还没有有限合伙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30条至第35条仅规定了个人合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根据协议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工作”。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共同或分别清偿”,这显然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中国现行合伙法于1997年颁布。由于立法者没有前瞻性,他们只在合伙法中规定了无限责任合伙。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分享收益和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条还规定,“合伙企业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此外,《合伙法》第9条规定,“合伙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确排除了“法人是否可以作为合伙人”的可能性。参见合伙法事实上,1996年3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和经济委员会起草的合伙法草案第八章对有限合伙企业的集中作出了规定,但这一规定在最后审议时被取消。主要原因是当时的主流意见认为,中国没有企业形式的有限合伙制,这种合伙制的制度价值在当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合伙法》、《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此外,还对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及其参与商业劳动做出了例外规定。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同意参与分配合伙企业盈余,但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或劳动,或提供技术服务但不提供资金或实物,但同意参与分配盈余的公民,应视为合伙人。“见《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为有限合伙的设立提供了依据,有限合伙的法律制度可以在这两项规定的基础上发展。然而,《合伙法》没有规定有限合伙,这并不意味着有限合伙在未来不被承认或不被规定。可以在实践中探索,时机成熟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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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