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社保是否要写具体标准 |
释义 | 一、劳动合同社保是否要写具体标准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保包含项目。 ![]() 二、劳动合同中其他包含条款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具体包括。 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 第三、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劳动报酬。 第七、社会保险。 第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在不违反劳动法规定下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会保险具体标准。上述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劳动合同社保是否要写具体标准”的相关内容。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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