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中出资,该怎么办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案件,以一方和另一方的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当夫妻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时,当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配偶应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合伙人撤回或返还部分财产份额,则他们可以分割转让所得的财产,如果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或返还部分财产份额,则返还的财产可以分割,如果丈夫和妻子都是合伙人,则视为所有合伙人都同意转让,并且根据相关司法机关的司法意见,配偶应通过协商获得合伙人身份,当双方以自己的财产出资并愿意继续参与合伙企业时,应尊重双方的意愿,继续以自己的出资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分配盈余并承担债务。一方不愿继续参与经营的,除另有约定外,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的,按照退出的有关规定办理,夫妻共同有权处分出资和出资所得。未参与经营的一方欲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按照加入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就具体经营而言,参与经营的一方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的一半转让给另一方,而无需另一方的实际出资额,这类似于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的情况。如果不参与经营的一方不想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或者原合伙企业的第三方不同意其加入合伙企业,则参与合伙企业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这种补偿不应以出资时的出资额为基础,因为个别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在不断变化,原有的额外出资负担已经转化为以出资为基础享有的权益。因此,离婚时,应评估该等权益的价值,并将其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此时,评估价值可能大于或小于出资额。如果参与经营的一方不想继续经营,而不参与经营的一方想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夫妻双方应与其他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企业股份转让一般规定》办理。在实践中,参与经营的一方可以通过向另一方提供补偿来参与合伙企业。注意依法保护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行使此项权利时,夫妻一方转让合伙企业股份所得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注意一方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以逃避责任或与其他合伙人串通转让合伙企业财产。如果发现,应按照妨碍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处理 以上是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我希望它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困难的法律问题,并且您有任命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上有许多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服务,我们还支持在线指定区域选择律师,我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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