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债务分配 |
释义 |
1、 合伙企业债务的偿还顺序: 支付清算费用后,合伙企业财产应按以下顺序偿还: 1。合伙企业欠员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额 按上述顺序清偿合伙企业财产后仍有盈余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比例在原合伙人之间分配。合伙企业的责任: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原始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有期限,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清偿请求。《合伙法》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负有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根据《合伙法》第62条,“合伙企业清算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照本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处理。”,所有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以其其他财产偿还 为保护职工权益,法律规定了合伙企业债务偿还的顺序,并首先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如果您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您咨询免费法律咨询,这可以帮助您回答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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