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事诉讼保全 |
释义 |
海事诉讼保全是指海事请求的保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2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被请求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海事请求的实现。” 海事诉讼保全程序 1。海事请求人向海事法院申请扣船时,海事请求人申请扣船,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物权或债权证明、提单、理货报告、海事报告等海事请求证据,货物损坏通知等。海事法院应当审查批准申请人的逮捕申请。海事法院收到扣押船舶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认为符合扣船条件,有合理依据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及时下达扣船命令。在批准扣押船舶的裁定中,应命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申请人承认责任或放弃限制责任的权利。释放飞船。被申请人提供可靠、充分的担保后,经海事法院审查同意,或者申请人撤回扣押申请,或者有充分理由认为扣押船舶错误的,应当及时发出解除扣押的命令。在下达逮捕令之前,海事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赔偿被申请人因错误申请造成的损失。 海事诉讼保全的有关规定。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请求保全作了如下一般规定: 首先,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申请人申请海事保全,应当向海事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标的和要求保全的数额,申请海事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向受理申请的海事法院提供担保。法院受理海事保全申请后,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海事法院应当驳回申请。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责令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的申请予以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该命令,但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请求保全提出异议的,海事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终止其财产保全< < P>>P>8。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有正当理由申请撤销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撤销保全。海事请求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撤销或者返还保函。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尚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就该海事请求向海事请求保全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除非当事人之间有诉讼管辖权协议或仲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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