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 |
释义 |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规定。”这一条文规定的就是物权法定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物权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两点: 1、物权类型强制 物权法定的第一个内容,是物权的种类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因此,这一内容被称为物权的“类型强制”。 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只能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物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 物权法定的第二个内容,是物权的内容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物权法定原则的这一内容被称为物权“内容强制”。 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有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由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容。 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和物权类型固定,要求物权立法和当事人实施设定物权的行为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第一,物权的类型必须在《物权法》中规定,应当规定的必须明确规定,不应当规定的物权不能含含糊糊,应当让民事主体在设定物权时有明确的依据。 第二,法律规定物权的内容应当尽量全面。当事人在设定物权的时候,如果约定的物权内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内容,法院应当确认其约定无效,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该种物权内容认定。 第三,按照法律的规定设定物权种类,设定物权的内容,而不能自行其是。应当明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物权法定原则是不是用的,任何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约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行为都是无效的,不会发生预期的法律结果。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 确立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和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1、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 2、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 3、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制度,维护社会秩序。 4、便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和迅速。 5、确保完全的契约自由。 (四)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是指物权法定原则为适应社会实际生活变化所采取的适度灵活性。我国物权法否定了物权法定缓和。 (五)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 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在于以下几点: 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特别规定 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例如,《物权法》第245条第二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当事人约定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超过半年不行使的,请求权消灭的,该约定无效。 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 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自由设立物权种类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规定,属于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对于这种民事行为应当认为是违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 设定的物权的一部分违反禁止性规定,但是其他部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可以成立,则仅违反法律禁止的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为有效。《物权法》第126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这里规定的这些期限为法定期限。违反该期限的,其超过的部分为违反法律所禁止,为无效,没有超过的部分自然有效。 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物权虽然无效,但是其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的,具备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有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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