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救助方的特别赔偿要求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第182条救助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收到的救助报酬低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获得的特别赔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向船东取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赔偿。救助人实施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人支付的特别赔偿,可以增加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赔偿金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的金额不得超过打捞成本的100%。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适用的救助设备和救助方的合理费用。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一切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可以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的金额为特别补偿与救助报酬之间的差额。因救助方的过错不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赔偿的权利。本条规定不影响船东对其他获救方的追索权(1989年4月15日至28日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1996年7月14日生效,中国于1994年加入) 第14条特别赔偿1.如果船舶或其货物对环境造成损害威胁,救助方在其上进行救援作业,如果救助方未能根据第13节获得至少相当于本节规定的特别赔偿的报酬,他有权获得相当于本节规定的特别赔偿2.在第一款所述情况下,如果救助方已防止或减轻因其救助作业而造成的环境损害,则船东根据第一款应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赔偿金可增加至费用的30%救助方产生的NSE。但是,如果法院或仲裁庭认为这是公平合理的,并考虑到第13条第1款所列的相关因素,这一特殊补偿可以进一步增加,但在任何情况下,增加的总额不得超过救助方产生的费用的100%或.3.就第1款和第2款而言,救助方发生的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合理发生的自付费用以及在救助作业中实际合理使用设备和人员的公平费率。第1(H)(I)(J)款规定的标准4.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所有特别赔偿,只有在高于救助方根据第13.5条收到的报酬时,才应支付超出部分。如果救助方因其疏忽未能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则可免除其责任本条规定不影响船东的任何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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