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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要求有哪些
释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越来越关心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合同中有先后顺序履行的情况,在这时先履行的一方会有顾虑,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为了保护先履行方权益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那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要求有哪些呢?我们来了解下。
    一、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要求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
    根据相应条文来看,首先要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其次就是后给付的一方履行能力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先履行的一方债务已经到了清偿期限,最后先履行的一方应当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后履行方无能力履行合同,因此在平时还需要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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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17:4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