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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能否与第三名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

用人单位能否与第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

(4)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的
    

(5)(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五)有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本法第26条(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
    

用人单位在哺乳期非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工人支付两倍的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应按照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未满六个月的,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怀孕期间的女工。如果您对上述知识有任何疑问,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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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