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规定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工人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在劳动关系中,工人相对于雇主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工人权益出发,法律赋予工人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中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本法也规定了这项权利。因此,工人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原则上以立法形式规定。这将有助于工人根据自己的能力、专业和兴趣选择最合适的职业,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工人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遵守劳动合同终止通知期 遵守劳动合同终止通知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普遍做法。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自主权的同时,还应当遵守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限,即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生效,即劳动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应当继续工作至少30日,使用人单位能够及时安排人员接手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它也使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化。否则,将构成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书面通知雇主 终止劳动合同时,雇员和雇主必须书面通知另一方。由于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通知期的开始时间以及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利益,因此必须谨慎表达 该条还规定,劳动者应在试用期内终止与雇主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仅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员工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时期,同时还要对新招聘员工的选拔期进行调查,以了解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劳动者仍有权选择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因此,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签订劳动合同时介绍的实际情况不一致,或者发现自己不适合该工种,并且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手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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